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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释义(31)

发布时间:2026-06-30 浏览:54 次

9.1 认证机构应建立并实施文件化的认证信息报告制度。按照国家认监委关于认证信息上报的要求,按时上报认证相关信息,至少包括:

(1)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2)社会责任报告;

(3)认证计划及认证结果;

(4)认证证书的状态;

(5)其他应报告的信息。

9.2 认证机构应至少在现场审核实施前 3 日,将审核计划上报国家认监委。

9.3 认证机构在颁发认证证书后,应在次月 10 日前将认证结果相关信息报送国家认监委。

认证机构应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向公众提供查询认证证书有效性的方式,不得仅提供“国家认监委”或“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认 e 云)”查询路径。

9.4 认证机构应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公开暂停、撤销、注销认证证书的信息。暂停认证证书的,还应明确暂停的起始日期和暂停期限。认证机构应在暂停、撤销、注销认证证书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将相关信息报送国家认监委。

9.5 获证组织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认证机构应对该组织的认证过程进行自查,并按照认证行政监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关认证材料。

1. 认证机构应履行公开认证证书信息的主体责任,公布认证证书信息的自有查询方式。公开的认证证书信息应包括:获证组织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认证范围、认证依据、证书编号、签发日期和有效截止日期、是否被认可及认可机构名称等。认证证书暂停的,还应公开暂停起止日期;认证证书撤销、注销的,还需公开撤销、注销日期。

2. 认证机构的自有查询方式,不得仅链接跳转至国家认监委官方查询平台,如“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认 e 云)”等;否则,不能认为是认证机构的自有查询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