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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释义(28)

发布时间:2026-06-12 浏览:8 次

2025 年,为了进一步加强认证行业公信力建设,提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认监委组织对 2016 版《规则》进行了修订,形成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以下简称 2025 版《规则》),并以国家认监委 2025 年第 16 号公告形式发布,将于 2026年 1月 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加强 2025 版《规则》的宣传解读,国家认监委组织编写了《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释义》,旨在帮助各方准确理解规则的内涵和要求,规范认证机构、认证人员合法合规从事认证活动。

7.3 认证证书的撤销

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在获得相关信息并调查核实后 5 日内撤销其认证证书,并保留相应证据:

(1)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

(2)被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 “信用中国”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3)认证证书的暂停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有效纠正的;

(4)经行政监管部门确认因获证组织违规而造成产品和服务等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5)QMS 没有运行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

(6)其他应撤销认证证书的。

1. 对于适用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认证机构应在获得相关信息并调查核实后 5 日内撤销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状态由有效(或暂停)变更为撤销,通知并要求获证组织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2. 撤销的认证证书失效,且不可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