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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ACT US8 申诉(投诉)处理
8.1 认证机构应建立并实施文件化的申诉(投诉)处理制度。认证委托人对认证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认证过程和认证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投诉。
8.2 申诉(投诉)的提交、调查和决定不应造成针对申诉人/投诉人的歧视。认证机构对申诉人(投诉人)、申诉(投诉)事项的信息应予以保密。
8.3 认证机构应及时、公正、有效地处理申诉(投诉),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对申诉(投诉)的处理决定,应由与申诉(投诉)事项无关的人员做出,或经其审核和批准,并应在 60 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诉人(投诉人)。
1. 认证机构应建立文件化的申诉(投诉)处理制度或程序文件,规定申诉(投诉)提交渠道、受理条件、调查处理程序、审核和批准程序、时限要求及结果告知方式等,并指定专人负责处理。认证机构应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公开申诉(投诉)渠道(如受理邮箱、电话等)。
2. 认证机构处理申诉(投诉)时,不得存在歧视、区别对待等情形。认证机构须对申诉(投诉)人和申诉(投诉)事项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申诉(投诉)处理人员应签署保密承诺书等。